(2017)皖0705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皖霞与王周、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皖霞,王周,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仇五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85号原告:徐皖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周,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秀水山庄30栋。法定代表人:周义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西路196号北斗星城B2栋。负责人:徐霞,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琍,该公司员工。被告:仇五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皖霞诉被告王周、仇五喜、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皖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皖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徐皖霞负担。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