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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红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红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5月3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红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黄红杰饮酒后驾驶湘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澧兰中路时,被张家界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红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29.9mg/100ml,为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红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呼气测试酒精笔录,提取笔录,酒精结果测试单,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红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红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红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红杰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田小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