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885号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李方忠,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丰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X02940389J。法定代表人:程晓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院经审查,2012年6月19日,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备件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纠纷处理,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9月21日,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计量泵备件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纠纷处理,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同意本案移送至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双方产生纠纷应当由甲方所在地即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