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宝军与张树芳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45号朱宝军、张树芳:申请执行人朱宝军与被执行人张树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申请执行费7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芳于2017年7月19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军与被执行人张树芳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