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水传、柯国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传,柯国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传,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柯国森,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国森、陈水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国森、陈水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柯国森伙同陈水传驾驶一辆粤K×××××男装摩托车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内,盗走被害人温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K×××××,车架号:LC6TCG3X6E0034274,发动机号码为:FL138032)。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国森、陈水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水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水传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柯国森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水传提议并伙同被告人柯国森驾驶一辆粤K×××××男装摩托车去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内,由柯国森在旁望风,陈水传动手盗走被害人温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K×××××,车架号:LC6TCG3X6E0034274,发动机号码为:FL138032)。价格部门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1元。2017年3月20日,柯国森、陈水传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vivo牌、oppo牌手机各一部,撬批二把。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盗摩托车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表,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陈水传、柯国森的指认照片,检查笔录二份,调取证据通知书二份、调取证据清单二份、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通话清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陈水传、柯国森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陈水传、柯国森曾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材料,关于购赃人员“亚龟”无法查明的《证明》,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被告人柯国森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水传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二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水传、柯国森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传、柯国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陈水传、柯国森盗窃共同犯罪中,陈水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柯国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水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柯国森具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科,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应予酌定从重处罚。陈水传在法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柯国森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水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柯国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陈水传、柯国森共同退赔被害人温秋敏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一元。四、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牌、oppo牌手机各一部,撬批二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