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2017)云0922执136号冯某、杨某与熊家能刑事附事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杨某,熊家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36号申请人冯某,男,1947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宾川县乔甸镇。申请人杨某,女,1947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宾川县乔甸镇河边村委会。被执行人熊家能,男,1975年11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宾川县州城镇。现在临沧监狱服刑。申请人冯某、杨某与被执行人熊家能刑事附事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事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冯某、杨某申请执行熊家能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冯某、杨某已收到熊家能的土地出租款2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熊家能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熊家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刘柱邦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字金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