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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友生、杨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友生,杨安,马卫琳,杨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解友生,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杨安,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马卫琳,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杨青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友生与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安、马卫琳、杨青明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