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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文亭申请执行张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亭,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任文亭,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任文亭与被执行人张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文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健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