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飞与河北恒升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谢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河北恒升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谢东平,衡水中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押卫中,押维庆,张春艳,谢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161号之一原告:陈飞,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恒升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循环经济园内。法定代表人:押维庆,经理。被告:谢东平,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中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东(河建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谢东平,经理。被告:押卫中,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押维庆,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循环经济园。被告:张春艳,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循环经济园。被告:谢东杰,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河北恒升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衡水中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谢东平、押卫中、押维庆、张春艳、谢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对被告河北恒升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衡水中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谢东平、押卫中、押维庆、张春艳、谢东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飞承担。审判员 崔 勇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