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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1与韩某2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1,韩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韩1,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韩某2,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韩1与韩某2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2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表示其与申请执行人在(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113号案中互负义务,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1向法院书面表示,其已就(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要求本院暂缓执行本案。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亮审判员 石 录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海 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