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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利峰与周华英、张炎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峰,周华英,张炎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321-1号原告:张利峰,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周华英,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张炎学,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华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峰诉被告周华英、张炎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47元,由原告张利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