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左金鹏与陈衡、安徽省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金鹏,陈衡,安徽省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953号原告:左金鹏,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告:陈衡,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政通路114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365号4楼。原告左金鹏与陈衡、安徽省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左金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金鹏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置,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左金鹏负担。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信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