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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研究院侦察情报装备研究所与北京田日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研究所,北京田日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号院。法定代表人:耿军,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波,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田日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吕各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田日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日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研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波、李永辉,被上诉人田日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陈恒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2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