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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0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同海与陈义、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海,陈义,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03869号原告:陈同海,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义,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雁荡西路100号A幢一层02室东首。法定代表人:郑文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海与被告陈义、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同海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