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0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同海与陈义、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海,陈义,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03869号原告:陈同海,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义,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雁荡西路100号A幢一层02室东首。法定代表人:郑文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海与被告陈义、温州大麦影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同海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