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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赵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赵国良,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国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国良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