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云杜路18号(嘉泰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何永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周 沂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