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萍与张雯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萍,张雯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84号原告:赵萍,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张雯斐,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赵萍与被告张雯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萍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萍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萍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萍。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