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新迪在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迪在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750号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6号楼1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8664879J。法定代表人:欧毅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莹,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迪在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鼎新路东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5688372X0。法定代表人:徐伟。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迪在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培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子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