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亚迎与郭小峰、汪健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迎,郭小峰,汪健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1324号原告:李亚迎,男,1954年8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峰,男,1993年1月出生。被告:汪健星,男,1997年3月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楼5楼501-512室及3楼东北区域。负责人:王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一路华阳大厦十五楼A、B、C号。负责人:江敏。原告李亚迎与被告郭小峰、汪健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亚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迎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迎撤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李亚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景波书 记 员  卢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