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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邵化平、马旭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邵化平,马旭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660号原告:XX,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邵化平,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旭泉,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邵化平、马旭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