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黄梅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双庭与徐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庭,徐治华,王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黄梅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赵双庭,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出席法庭,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含退诉讼费)。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城,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徐治华,男,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第三人:王育军,男,生于1976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赵双庭与被告徐治华、第三人王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双庭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双庭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双庭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赵双庭负担。审判员 刘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