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程相东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相东,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交东小区土儿胡同*号楼*单元***号。程相东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分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9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以下简称716号文)中关于收养子女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的收养人,其为被收养人办理进京户口登记的条件须符合其与收养子女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本案中,程相东在为其收养之女申请办理在京入户户口登记时,程相东与被其收养之女的收养关系确立未满��年,东城分局据此当场答复告知程相东不能办理程相东收养之女在京入户户口登记,并无不当。程相东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要求东城分局履行为其收养之女办理在京入户户口登记的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程相东提出的对716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请求,结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716号文属北京市公安局为规范户口审批标准,根据首都人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的户口登记管理文件。本案所涉的716号文中关于收养人的条件之规定符合前述法律和文件精神中有关户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和严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要求,同时能够在确保收养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有效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尤其是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程相东提出716号文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故终审法院判决驳回程相东的起诉并无不当。程相东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程相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