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包爱萍与奚延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爱萍,奚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爱萍,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奚延全,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包爱萍与被执行人奚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奚延全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5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奚延全在大丰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帐户。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奚延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包爱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