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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青岛九上置业有限公司、王晓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岛九上置业有限公司,王晓亮,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黄泥巷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再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九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波,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黄泥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玉梓,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男,该村党支部书记。上��人青岛九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亮、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黄泥巷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再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再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九上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蒲  娜  娜审判员 ���陈召坤审判员 赵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鲁  滨书记员 司  文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