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德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德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德华,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丰县。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德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翁德华来到苍某县灵溪镇苍某动车站边瑞和家园小区门口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温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CN399861号安琪儿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车信息、布控详情、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德华无视国法,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翁德华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翁德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