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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美娟与绿动(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娟,绿动(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973号申请执行人胡美娟,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伟麟,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绿动(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曹建刚。本院在执行胡美娟与绿动(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此外,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2015年开始被执行人的门店已相继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亦将其法定代表人曹建刚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