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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10087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户。原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西段2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的工程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400000元,并以原告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的工程款140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不得向任何人支付。二、对王某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王某不得出售、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对工程款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车辆的扣押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唐志勇代理审判员宋伟丹人民陪审员陈立梅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伊博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