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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徐艳、曾跃祥、许竹仙、金华清、潘凤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徐艳,曾跃祥,许竹仙,金华清,潘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代表人:严生,该行行长。住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国、李飞,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艳,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跃祥,男,1969年2月15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竹仙,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华清,男,1972年6月12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凤琼,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徐艳、曾跃祥、许竹仙、金华清、潘凤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变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