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席常宝、魏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常宝,魏宝琴,吴明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574号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十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1768487M。法定代表人:李王伟。委托代理人:霍国平、���泽宇,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席常宝,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魏宝琴,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吴明寿,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上述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泽宇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席常宝、魏宝琴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止的利息7332.71元、逾期还款利息6309.09元,以及从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予原告;2、判令被告吴明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南个额借字2014年第339号《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席常宝、魏宝琴提供借款额度20万元,额度有限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12.3‰,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法,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18.45‰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吴明寿为被告席常宝、魏宝琴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原告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席常宝、魏宝琴发放了20万元,但借款期限已届满,该两被告仅偿还了本金20000元,至2017年2月15日止,尚欠本金18万元、正常利息7332.71元、逾期还款利息6309.09元。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中补充陈述,截止2017年7月26��,被告席常宝、魏宝琴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正常利息7332.71元、逾期还款利息24128.79元。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月利率18.45‰计算逾期利息。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被告席常宝、魏宝琴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1份,被告吴明寿的身份证1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南个额借字2014年第339号《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3、银行贷款借据、贷款发放交易回单、借款支用申请书各1份,证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4、储蓄明细清单1份,证明被告席常宝、魏宝琴未依约还款的事实。5、本金及利息欠款明细1份,证明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告席常宝、魏宝琴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正常利息7332.71元、逾期还款利息24128.79元。三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认定其证据效力,并对原告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席常宝、魏宝琴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该两被告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明寿自愿为被告席常宝、魏宝琴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担保,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席常宝、魏宝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止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7332.71元、逾期还款利息24128.79元,以及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月利率18.4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予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吴明寿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收取4172.78元、财产保全费1488.19元,合共5660.97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对于原告所预交的5660.9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立勋人民陪审员 招小影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