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0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利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武汉鑫利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061号之二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顺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游书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撤诉、申诉,代为上诉,代为签收各种法律文书,代为领取判决与执行款项。被告:武汉鑫利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廖家堡*号***层。法定代表人:李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利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虹审 判 员 何丽人民陪审员 程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