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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磊与长沙思泰旭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磊,长沙思泰嘉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胡磊,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长沙思泰嘉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文蛟。申请执行人胡磊与被执行人长沙思泰嘉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裁字[2017]1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思泰嘉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思泰嘉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