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许江毅、赵国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江毅,赵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江毅,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信,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许江毅因与被上诉人赵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3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许江毅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许江毅和赵国信都是诸暨市人。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方便。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赵国信答辩称,原审被告许江毅的户籍地是杭州市西湖区绿园紫竹苑2单元1001室,故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诸暨法院没有管辖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许江毅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许江毅户籍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内,原审原告赵国信向许江毅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许江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