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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润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润身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750号原告: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顺园商业街003号。法定代表人:姜银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东,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润身,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润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