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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利建材租赁部、马志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利建材租赁部,马志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法定代表人:杨太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利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黄河麦芽厂斜对面。经营者:王宏伟,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金昌市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利建材租赁部业主,住该店内。原审被告:马志祥,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暂住金昌市。上诉人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利建材租赁部、原审被告马志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未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根据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和约定管辖的条款确定管辖权错误。请求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字7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利建材租赁部提交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金水园欢乐谷项目部与其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真实有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由其管辖,驳回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永生审判员  陈海东审判员  吴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