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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建平、金秀华申请执行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平,金秀华,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平,男,生于1975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飞龙村。申请执行人:金秀华,女,生于1975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飞龙村。被执行人: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116号铂金时代2幢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5767138K。法定代表人刘召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召德,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4日,住安微省凤阳县刘府镇光明村童庄队。本院在执行邓建平、金秀华申请执行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