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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异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姚贵民与谭楚元、谭周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贵民,谭寿元,谭周舟,梁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异字10号利害关系人谭楚元,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系××人。监护人谭某,系谭楚元之弟,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姚贵民,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寿元,男,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周舟,系谭寿元之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源,系谭周舟之夫,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贵民与被执行人谭寿元、谭周舟、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谭楚元于2016年6月25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谭楚元称,在1998年8月人民路边老房改造移民安排宅基地时,谭楚元将分得的一弄宅基地无偿送给谭寿元建房,同时约定谭楚元终身的费用由谭寿元负责、住房亦由谭寿元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谭周舟房屋,将导致谭楚元生活无着,故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寿元系利害关系人谭楚元及监护人谭某之兄。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文艺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谭楚元系××人,谭某系谭楚元的监护人。为执行申请人姚贵民与被执行人谭寿元、谭周舟、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涟执字第6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谭周舟所有的位于涟源市××办事处步行街××层楼的房屋(涟房权证2012字第××号)。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贵民与被执行人谭寿元、谭周舟、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谭周舟所有的房屋,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利害关系人谭楚元系××人,其生活可由监护人妥善安排。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姚贵民表示可以在执行款项中为谭楚元保留适当的生活费用,不会导致谭楚元生活无着。利害关系人谭楚元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谭楚元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被执行人谭周舟所有的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步行街的一栋五层楼的房屋(涟房权证2012字第××号)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建山代理审判员  宾虔轩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