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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印刷厂等与徐声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印刷厂,徐声定,陈银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83号原告: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业村121、12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钟春华。原告:鹤山市人民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少祺。被告:徐声定,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陈银娣,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印刷厂诉被告徐声定、陈银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印刷厂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印刷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印刷厂撤诉。本案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印刷厂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85元,本院不另收退)。审判员  源冠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