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国昌、杨某与被执行人王金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昌,杨某,王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昌,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9年3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委托代理人:黄昌邦,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金华,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金顺,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昌、杨某与被执行人王金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顺无经济来源、无固定收入,家中欠有部份债务,日常生产只能维持基本生活。被执行人王金顺确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87721.14元人民币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王金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征得申请执行人朱国昌、杨某同意,双方自愿达成由王金顺一次性给付朱国昌、杨某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余款67721.14元朱国昌、杨某自动放弃追偿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523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廷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