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正虹与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娱文化艺术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虹,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娱文化艺术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466号原告:赵正虹,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广场机械厂综合楼1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52396H。法定代表人:聂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乐荣,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华娱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巷11号1栋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8028-9。负责人:张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虹与被告四川华娱文化艺术中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3067元,由原告赵正虹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