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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建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建国,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建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胜鹏、闻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建国及其辩护人朱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余建国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江北公路北向南行驶,行至江北公路某路段处,与同向骑自行车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余建国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2017年1月20日祓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余建国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建国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余建国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江北公路北向南行驶,行至江北公路某路段处,与同向骑自行车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余建国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余建国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建国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余建国户籍信息、被害人陈某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证明;2、证人林某的证言;3、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余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建国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建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建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贵芬审 判 员  张怀良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馨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