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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昊隆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昊隆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唐清明,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昊隆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刘朋朋,总经理。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昌昊隆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6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判��李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