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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霍永现与霍占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现,霍占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671号原告:霍永现,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跃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占诵,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鸿松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宁晋县。原告霍永现与被告霍占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霍永现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霍永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永现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霍永现负担。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