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霍永现与霍占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现,霍占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671号原告:霍永现,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跃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占诵,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鸿松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宁晋县。原告霍永现与被告霍占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霍永现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霍永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永现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霍永现负担。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