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市中区热源保温材料经销处与邱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中区热源保温材料经销处,邱兆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民初493号原告:市中区热源保温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枣庄市君山路***号-9。经营者:周亚文,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广法、田丰(实习),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兆云(又名邱燕萍),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市中区热源保温材料经销处诉被告邱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广法、田丰(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兆云支付原告保温材料款2658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保温材料销售业,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保温材料,截止到2015年6月4日,经核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6,58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货款,诉至本院。被告邱兆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市中区热源保温材料经销处经营保温材料、五金建材。被告邱兆云在原告处购买材料,欠原告材料款未还,于2015年6月4日书写欠条一张:“今欠材料款贰万陆仟伍佰捌拾叁元整26583。”。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未有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欠条,能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未归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邱兆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市中区热源保温材料经销处货款26,5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邱兆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传群人民陪审员 褚衍亮人民陪审员 王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