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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中森华百货有限公司、郑巨云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森华百货有限公司,郑巨云,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林家棚。法定代表人:许记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026号。法定代表人:陈少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巨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该公司董事局主席。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百货有限公司、郑巨云、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20号、武国用(2013)第72号的土地两宗;被执行人郑巨云名下有位于江岸区滨江苑三期(岷江楼)4栋4单元19层1室的房产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20号、武国用(2013)第72号的土地。二、查封被执行人郑巨云名下位于江岸区滨江苑三期(岷江楼)4栋4单元19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09029778,建筑面积199.3㎡)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0111执417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百货有限公司、郑巨云、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鄂011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20号、武国用(2013)第72号的土地。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附:(2017)鄂011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0111执417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百货有限公司、郑巨云、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鄂011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巨云名下位于江岸区滨江苑三期(岷江楼)4栋4单元19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09029778,建筑面积199.3㎡)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附:(2017)鄂011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送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