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374号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纪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俊,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龚兴朝。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报酬360000元,后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道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