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仲权与陈帮有、熊乙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权,陈帮有,熊乙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189号申请人:张仲权,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陈帮有,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熊乙馥,女,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仲权与被申请人陈帮有、熊乙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张仲权拥有位于泸县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仲权所有的位于泸县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