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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松加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松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50号罪犯周松加,男,1995年6月2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盐城。现在连云港监狱一监区服刑。罪犯周松加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亭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松加在��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态度较为端正,能认真反思罪行,并反映在日常改造当中,能够积极劳动,对于年老、体弱罪犯能够做到帮助、照顾,积极靠拢政府,及时汇报思想,整体改造表现良好。考核期内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周松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松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松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松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