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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桂菊诉张克强、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菊,张克强,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40号原告:罗桂菊,女,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张克强,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周颖,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菊诉被告张克强、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罗桂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商定2015年末还款。到期时,原告去被告处要钱,结果二被告离开集安。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并有二被告签字的欠据为凭,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需有明确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时未提供二被告明确身份信息及住址,经多方查找后亦无法提供。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桂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天彬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潘桂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