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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杰英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杰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杰英,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杰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湘02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杰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易杰英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杰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易杰英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杰英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刑初126号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