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8950号原告黄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5年2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燕某,男,1981年12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0,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6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2%,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尽快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李某、燕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燕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黄某向被告李某、燕某出借20000元,月利率2%,不另立字据以本协议为准,到期后借款方未还款由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款经原告黄某催要,被告李某、燕某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燕某向原告黄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燕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李某、燕某依法应履行偿还原告黄某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燕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黄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6月6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李某、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